一般条款及细则

以下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由积金易平台有限公司(「本公司」或「我们」)制定,就本公司根据《强积金条例》(定义见下文)第19K(1)条(i)管理和营运积金易平台(定义见下文),以及(ii)提供计划管理服务(定义见下文),适用于用户(定义见下文)。

就本条款及细则而言:

(a) 「核准受托人」具有《强积金条例》第2条给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b) 「获授权人士」就非个人用户而言,指任何公司获授权人士,以及不时获用户授权使用全部或部分积金易平台功能的任何被用户指定及在积金易平台上被识别为「计划获授权人士」或「其他获授权人士」 的其他人士;

(c) 「公司获授权人士」就非个人用户而言,指获用户授权为其注册使用积金易平台及/或代表其使用所有积金易平台功能(包括获用户不时授权的其他人士),并在积金易平台上被识别为「公司获授权人士」的人士;

(d) 「指定电邮地址」指用户于注册使用积金易平台时所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包括其后在积金易平台上更新的替代电子邮件地址;

(e) 「指定流动电话号码」指用户于注册使用积金易平台时所指定的流动电话号码,包括其后在积金易平台上更新的替代流动电话号码;

(f) 「积金易平台」指用户可透过互联网、流动应用程式及其他电子装置或途径,登入使用不时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就提供计划管理服务而维持的数码平台及基础设施;

(g) 「积金易平台功能」指用户不时透过积金易平台进行,或积金易平台不时向用户提供的所有电子功能、交易、服务、指示及通讯;

(h) 「强积金计划」具有《强积金条例》第2条给予「注册计划」 一词的相同涵义;

(i) 「积金局」指根据《强积金条例》第6条所设立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j) 「《强积金条例》」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

(k) 「《强积金条例》通知」指本公司(不论是以本公司的身分,或代表任何核准受托人)就《强积金条例》的要求不时向用户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

(l) 「非《强积金条例》通知」指本公司(不论是以本公司的身分,或代表任何核准受托人)不时向用户发出的任何通知、文件或其他通讯,而该等通知、文件或其他通讯并非《强积金条例》通知;

(m) 「线下渠道」指本公司为提供计划管理服务而不时采用的线下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邮寄、传真、收件箱和柜台服务;

(n) 「其他公司代表」就非个人用户而言,指获用户不时授权的人士, 代表用户就其与核准受托人的强积金计划,透过积金易平台以外的其他方式,向核准受托人及/或本公司发出指示及作出沟通;

(o) 「参与雇主」具有《强积金条例》第2条给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p) 「人士」指任何个人、商号、公司、公共机构和团体(不论是法人或非法人),并包括该人士的遗产代理人或清盘人, 以及就该人士而委任其他类似的人士;

(q) 「《强积金规例》」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香港法例第485A章);

(r) 「计划管理服务」指本公司根据《强积金条例》第19K(1)(b)条所提供的计划管理服务,以利便强积金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履行其计划管理职能;

(s) 「计划成员」具有《强积金条例》第2条给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t) 「用户」指任何现正或曾经参与任何由本公司管理的强积金计划的人士(不论是参与雇主或计划成员);

(u) 若用户并非个人,(i)有关获授权人士或其他公司代表的条款(即该等不适用于用户为个人的条款)将适用;以及(ii)对用户的提述应理解为透过获授权人士或其他公司代表(视情况而定)代表该用户行事;及

(v) 表示单数的词语包含复数,反之亦然;以及表示一种性别的词语包含所有其他性别。

1. 注册使用积金易平台

1.1 积金易平台为用户提供一个安全及无纸化的一站式电子平台, 方便用户管理不同强积金计划下的帐户。注册使用积金易平台属自愿性质。若用户并非个人,用户应透过公司获授权人士进行注册。注册时,用户及/或其公司获授权人士必须:

(a) 根据本公司不时的要求,向本公司提供准确、完整及最新的注册资料及文件;

(b) 按相关注册程序,完成身份和资格的核查;及

(c) 透过积金易平台同意受本条款及细则约束。

1.2 用户或其公司获授权人士(若用户并非个人)须建立用户名称和密码,并提供指定电子邮件或指定流动电话号码(或两者同时提供),以便登入和使用积金易平台。用户对评估积金易平台的安全功能,以及对设置、维持及检讨与登入和使用积金易平台,以及(如适用) 与控制和使用用户名称、密码、指定电子邮件及/或指定流动电话号码相关的安全措施,承担全部责任。用户承诺,或若用户并非个人, 则用户应确保其公司获授权人士, 而其公司获授权人士承诺(i)对用户名称和密码保密;(ii)真诚行事及尽力保障用户名称和密码的安全;及(iii)根据本条款及细则使用用户名称和密码。

1.3 用户及公司获授权人士保证其于注册时提交的所有资料及文件,就其所知,均属准确、完整及最新的。本公司只会在取得所有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以及(如适用)本公司确信用户已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及/或批准后,才会处理注册申请。

1.4 用户及公司获授权人士明白,凡在要项上作出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即构成《强积金条例》第43E条所订的罪行。

1.5 用户及公司获授权人士可透过积金易平台更改或重设密码、指定电子邮件及指定流动电话号码,有关更改或重设只会经本公司处理及接纳后才会生效。

1.6 若用户并非个人,则本段适用。

(a) 用户保证及承诺(i)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及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及/或批准,以授权公司获授权人士代表其使用所有积金易平台功能;(ii)公司获授权人士获用户正式授权代表其行事,直至用户按照规定的程序终止有关授权,且得到本公司同意;以及(iii)于公司获授权人士离职或用户认为适当的其他情况下,取消公司获授权人士的授权。

(b) 公司获授权人士保证及承诺(i)仅按照用户的指引及指令登入和使用积金易平台;(ii)当其合理相信代表用户行事的授权被撤销时,立即停止登入和使用积金易平台;(iii)其已阅读并同意下文(c)分段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c) 本公司就用户透过其公司获授权人士注册和持续使用积金易平台的目的而收集、处理及持有关于公司获授权人士的个人资料包括其姓名、流动电话号码及/或电子邮件,本公司可就提供计划管理服务使用有关个人资料,并可就有关目的转移或披露有关个人资料予用户强积金计划的核准受托人、本公司的承办商及服务提供商,以及积金局。若公司获授权人士未能提供上述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或若该等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有关注册将会被延误或无法处理。

(d) 公司获授权人士可要求查阅或更正我们所持有的个人资料。如需提出有关要求,请联络我们的资料保障主任,其联络方式载于《收集个人资料声明》(eMPF.org.hk/pics)。

2. 于积金易平台管理获授权人士

2.1 若用户并非个人,则本段适用。

(a) 用户将遵守,并确保各获授权人士遵守,本公司就获授权人士的委任和终止、用户名称和密码的使用及安全性,以及对获授权人士的授权范围及权限管理,而不时提供或规定的所有用户指南、其他指引或要求。

(b) 在不影响上述(a)分段的一般性原则下,用户确认并同意:

(i) 在任何时间将至少有一名公司获授权人士代表用户行事;

(ii) 公司获授权人士可不时委任一名或多名计划获授权人士及/或其他获授权人士,而计划获授权人士可就其获委任为计划获授权人士的强积金计划,不时委任一名或多名其他获授权人士,代表用户使用全部或部分积金易平台功能,惟须遵守本公司不时规定并于积金易平台实施的要求、规则、安排、条件及限制;及

(iii) 本公司可按下文第5段,根据任何获授权人士透过积金易平台提交的指示行事,即使该等指示与用户于任何时间就其强积金帐户(不论是向任何核准受托人或本公司)发出的任何指示或授权的条款相抵触。

(c) 于委任任何获授权人士之前,用户将覆查,并确保获授权人士覆查,积金易平台功能的详情,尤其是授权范围及权限的管理。

(d) 第1.1至1.6段的规定,在适用情况下,将适用于积金易平台首次注册后用户作出任何公司获授权人士的委任,犹如该等规定中提述积金易平台的注册改为指公司获授权人士的委任,并作出其他必要变更一样。

3. 使用积金易平台

3.1 用户及获授权人士承诺:

(a) 只可为合法目的,并根据本公司不时提供或规定的用户指南、其他指引或要求,使用积金易平台;

(b) 使用积金易平台后, 应立即登出,并避免维持登入状态而无人看管;

(c) 更新及/或提供额外资料,以确保用户或获授权人士在积金易平台上的资料为最新资料;

(d) 负责所有硬件和软件(包括其安全性)以及与登入和使用积金易平台相关的所有费用;

(e) 除《版权公告》允许的情况外,不得使用、复制、分发、传输、散布、展示、出售、授权或发布于积金易平台上提供的资料或其任何部分;及

(f) 不得干扰、损害或破坏积金易平台的任何部分,或任何用于与积金易平台有关的设备、系统或网络。

4. 计划管理服务

4.1 计划管理服务是按「现状」的基础提供。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本公司不会就(i)计划管理服务; (ii)积金易平台或可能与其一起使用的任何第三方软件; 以及(iii)提供计划管理服务中的任何材料或资料,作出(无论明示或暗示)任何保证、条件、陈述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其可用性、准确性、功能性、可靠性、非侵权性、安全性、关于资料、声明或意见的完整性或合理性,以及对某特定用途的适用性。

4.2 本公司不保证或声明积金易平台或其任何内容均为无误、不会中断,或不含病毒或其他可能会对任何硬件、软件或设备造成不良影响的功能。

4.3 我们保留权利,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对计划管理服务(全部或部份)作出修改、更改及/或施加限制的权利。

5. 指示

5.1 用户透过积金易平台或线下渠道提交任何指示,都必须以本公司规定或另行同意的其他方式作出。用户有责任确保该等指示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5.2 任何透过于积金易平台使用用户或获授权人士的用户名称及密码发出的任何指示,或透过线下渠道以纸本形式按相关签名样本签署以及根据与相关核准受托人及/或本公司议定的签署安排发出的任何指示,均被视为用户发出的指示。用户要求并授权本公司执行任何有关指示,而本公司并无义务对用户名称及密码的使用及/或签署的安排,作出任何调查或核实。 本公司只负责根据我们的记录核对用户名称及密码,或检查签名与相关签名样本是否一致,方允许登入积金易平台或执行任何有关指示。若用户或获授权人士怀疑密码遭未经授权披露或滥用,或有任何未经授权的指示经线下渠道发出,用户或获授权人士应立即更改密码并尽快通知本公司。根据下文第8段,本公司可暂停用户或获授权人士登入积金易平台,或拒绝执行任何指示,直至我们满意任何问题已得到解决为止。

5.3 用户透过积金易平台或线下渠道提交的所有指示,本公司将会由相关指示日期起计保存至少7年,且过去3年提交的指示可透过积金易平台免费查阅。相关人士亦可透过线下渠道提交书面请求,通过身份和资格 核实及支付相关费用后,查阅指示记录。本公司保存的交易记录,除非存在明显错误,应具有决定性并对用户具有约束力。

5.4 透过积金易平台或线下渠道提交的不同指示的处理及截止时间,载于《服务承诺》内有关「数码申请」及「纸本申请」的服务标准中。用户确认,任何指示一旦透过积金易平台或线下渠道提交,即不可修改或取消,除非本公司收到用户透过发出指示的同一渠道对有关指示作出修改或取消的请求,而我们在相关指示的适用截止时间前完成处理该请求。本公司将尽合理努力处理有关请求,但不会因无法处理而对用户负上任何责任。

6. 个人资料

就个人用户而言,同意本条款及细则,即用户确认已阅读及同意《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当中载有本公司可能使用或处理用户个人资料的方式的资讯。

7. 责任限制

7.1 本条款及细则并不会限制或排除任何一方就以下各项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开支、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a) 因疏忽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

(b) 欺诈性失实陈述、欺诈或故意不履行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责任或严重疏忽。就本条款及细则而言,「严重疏忽」指超出疏忽范围的不当行为,意指一方在履行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责任时,罔顾违反任何谨慎责任的后果;或

(c) 根据适用法律,无法予以限制或排除的任何其他责任。

7.2 在上文第7.1段的规限下, 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否涉及侵权(包括疏忽)、合约、严格法律责任或其他原因)概不会对用户及/或获授权人士承担以下任何一项责任:

(a) 惩戒性、惩罚性、间接性、附带的、特殊的或相应而生的费用、开支、损失或损害;或

(b) 丧失使用权利、预期的节省、收入、机会、商誉、声誉、数据或实现预期的节省受阻(在上述各种情况下, 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

7.3 在上文第7.1及7.2段的规限下,除因本公司履行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责任存在疏忽而直接导致用户就其强积金计划蒙受直接及可合理预见的损失及损害外,对于因使用及/或无法使用计划管理服务,或就计划管理服务向用户提供的资料有任何错误、遗漏、失实陈述或不准确,或因互联网线路繁忙或透过通讯网络及设施传送数据而导致的任何延误、暂停、中断或传送或交付失败,从而引致的任何申索、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用户同意,如因本段所述本公司的疏忽而直接导致用户强积金计划蒙受损失,其可获得的唯一补偿是:

(a) 将成份基金单位存入用户的强积金计划帐户;或

(b) 本公司合理认为适当的其他形式的补偿,

而无论是在那种情况,目的是将用户的强积金计划恢复至事发之前的状况。

7.4 用户及/或获授权人士将对因使用计划管理服务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申索、责任、损失、损害、费用及开支承担责任,其上述责任以用户及/或获授权人士的任何疏忽或鲁莽行为、故意的不当行为、疏忽、诽谤、违反法定责任或违反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规定而引致者为限。

8. 暂停及终止登入积金易平台

8.1 本公司可于我们认为必要的时间及期间,就《强积金条例》所规定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维护及不可遇见的情况,暂停全部或部份积金易平台的运作。有关暂停运作的通知将于积金易平台及本公司网站 (www.eMPF.org.hk) 公布。本公司会提前发出通知,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均能提早通知,例如因不可预见的情况而需暂停运作。

8.2 若用户或(如适用)其获授权人士以任何方式违反本条款及细则,本公司可全权酌情暂停或终止用户及/或相关获授权人士登入积金易平台。本公司将透过我们合理地决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及/或相关获授权人士任何有关暂停或终止。有关暂停或终止并不损害或影响本公司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法律行动或补救。

8.3 若本公司合理相信用户或(如适用)其任何获授权人士的用户名称及/或密码存在任何安全问题,本公司可全权酌情暂停用户及/或相关获授权人士登入积金易平台,直至我们满意任何安全问题已得到解决为止。

8.4 对于用户及获授权人士因积金易平台任何暂停或终止运作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开支、损害或其他责任,本公司概不承担责任。

9. 无法使用线下渠道

9.1 若任何线下渠道无法使用,我们将在本公司网站 (www.eMPF.org.hk) 公布相关线下渠道无法使用的通知。本公司会提前发出通知,但并非在所有情况均能提早通知,例如因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导致线下渠道无法使用。

9.2 对于用户及获授权人士因线下渠道无法使用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开支、损害或其他责任,本公司概不承担责任。

10. 修订

本公司可不时及在未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通过于本公司网站上载最新版本,对本条款及细则作出修订。本公司可透过我们合理地决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及获授权人士有关本条款及细则的修订,但无论有否任何通知,用户及获授权人士继续使用计划管理服务,即表示其已接受经修订的本条款及细则。

11. 通知

11.1 若用户没有在积金易平台注册,且其强积金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亦没有获得任何可根据《强积金规例》第206(2)条以电子方式向用户发出通知或文件的有效同意,本公司将按照《强积金规例》第206(1)条,根据我们不时记录的用戶联络详情,以邮递方式向用户发出有关该强积金计划的《强积金条例》通知。

11.2 若用户没有在积金易平台注册,但其强积金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已获得根据《强积金规例》第206(2)条以电子方式向用户发出通知或文件的有效同意,本公司将透过积金易平台向用户发出有关该强积金计划的《强积金条例》通知。为此,本公司将按用户与相关核准受托人协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可在积金易平台上查阅有关该强积金计划的《强积金条例》通知,而用户只有在积金易平台成功注册后,才会收到有关的《强积金条例》通知。若用户不希望透过积金易平台接收《强积金条例》通知,应按照本公司订明的方式撤回给予核准受托人的同意。尽管如此,上述安排不适用于在我们首次管理强积金计划时,仅向其强积金计划的核准受托人提供护照(而非香港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文件的用户。 无论就《强积金规例》第206(2) 条而言是否有任何有效同意,本公司将按照《强积金规例》第206(1) 条,根据我们不时记录的用户联络资料,以邮递方式向用户发出有关该强积金计划的《强积金条例》通知。

11.3 无论在积金易平台上的注册或与《强积金条例》通知相关的同意状况如何,本公司都会根据我们就用户不时记录的联络详情,以我们认为适当的方式向用户发出非《强积金条例》通知。

12. 可分割性

若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内容被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有关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内容应被视作为从本条款及细则中删除并分割,而余下的条款及细则将完全保持其效力及效用。

13. 放弃权利

本公司未有行使或延迟行使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并不应构成放弃任何该等权利或补救。

14. 其他条款及细则

本条款及细则规管本公司就我们不时管理的强积金计划提供的计划管理服务。若用户的强积金计划下核准受托人所订的相类似条款及细则与本条款及细则有任何抵触,就本公司提供计划管理服务而言,概以本条款及细则的条文为准。在上文所述规限下,用户于参与任何强积金计划,将继续受适用于有关强积金计划核准受托人所订的条款及细则规管。

15. 第三者权利

除积金局可执行本条款及细则外,任何并非作为本条款及细则一方的人士均无权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第623章)执行或享有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利益。本条款及细则的各方于终止、撤销或同意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变更、豁免或和解的权利,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同意所约束。

16. 适用法律

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诠释。就本条款及细则产生或与其相关的任何争议,本条款及细则的各方须不可撤销地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专属管辖。

17. 不取代法律要求

本条款及细则并不修改或取代任何适用法律、规则或法规要求。

18. 语言

如本条款及细则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或歧义,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如对本条款及细则有任何疑问,请发送电子邮件至enquiry@support.empf.org.hk 联络积金易服务中心。

最后修订日期: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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