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方式接收通知、文件及其他通讯的条款及细则
以下 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由积金易平台有限公司(「本公司」或「我们」)制定,就送达通知、文件及其他通讯相关事宜,适用于注册用户(定义见下文)。
就本条款及细则而言:
(a) 「核准受托人」具有《强积金条例》第2条给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b) 「公司获授权人」就非个人注册用户而言,指不时获注册用户授权,代表其处理所有关于积金易平台或于积金易平台上办理的事宜,并在积金易平台上被标识为「公司获授权人」的人士;
(c) 「指定电邮地址」指注册用户不时向本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用于与积金易平台相关的事宜;
(d) 「指定流动电话号码」指注册用户不时向本公司提供的流动电话号码,用于与积金易平台相关的事宜;
(e) 「电子方式」就《强积金条例》通知而言,指积金易平台,或就非《强积金条例》通知而言,指积金易平台及/或发送至指定电邮地址或指定流动电话号码的电子邮件或短讯;
(f) 「积金易平台」指注册用户可透过互联网、流动应用程式及其他电子装置或途径,登入使用不时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就提供计划管理服务而维持的数码平台及基础设施;
(g) 「强积金计划」 具有《强积金条例》第2条给予「注册计划」一词的相同涵意;
(h) 「《强积金条例》」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
(i) 「《强积金条例》通知」指任何为施行《强积金条例》而不时给予注册用户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如若由本公司发出,则可能以本公司的身分或代表任何核准受托人发出;
(j) 「非《强积金条例》通知」指任何并非属于《强积金条例》通知的通知、文件或其他通讯,如若由本公司发出,则可能以本公司的身分或代表任何核准受托人发出;
(k) 「 参与雇主」 具有《强积金条例》第2条给予该词的相同涵意;
(l) 「人士」指任何个人、商号、公司、公共机构和团体(不论是法人或非法人),并包括该人士的遗产代理人或清盘人,以及就该人士而委任其他类似的人士;
(m) 「注册用户」指任何现正或曾经参与任何由本公司管理的强积金计划,并已注册使用积金易平台的人士(不论是参与雇主或计划成员);
(n) 「《强积金规例》」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香港法例第485A章);
(o) 「计划管理服务」指本公司根据《强积金条例》 第19K(1)(b)条所提供的计划管理服务, 以便利强积金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履行其计划管理职能;
(p) 「 计划成员」 具有《强积金条例》第2条给予该词的相同涵意;
(q) 若注册用户并非个人,对注册用户的提述应理解为透过公司获授权人代表该注册用户行事;及
(r) 表示单数的词语包含复数,反之亦然;以及表示一种性别的词语包含所有其他性别。
1. 同意透过积金易平台接收《强积金条例》通知
1.1. 注册使用积金易平台并同意透过电子方式接收《强积金条例》通知,即表示注册用户确认并同意:
(a) 除下文第3段适用的情况外, 本公司将仅透过电子方式向注册用户发出所有《强积金条例》通知及非《强积金条例》通知;
(b) 但凡于积金易平台上有任何《强积金条例》通知可供查阅时,本公司将透过发送至指定电邮地址或指定流动电话号码的电子邮件或短讯,告知注册用户。为此,本公司将依循注册用户不时指定的任何「偏好通讯方式」行事,并仅在本公司认为不能透过该偏好通讯方式成功发送通知的情况下使用另一个通讯方式;
(c) 本公司将透过我们认为适当的任何电子方式,直接向注册用户发送任何非《强积金条例》通知;
(d) 上文第(a)至(c)分段的安排同样适用于注册用户不时持有并由本公司管理的强积金计划下所有强积金帐户;
(e) 上文第(a)至(c)分段的安排取代注册用户与其强积金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不时就《强积金条例》通知及非《强积金条例》通知而协定的任何通讯安排,因此(i)除非根据下文第2段不给予有关同意,否则即使注册用户与相关核准受托人不时协定任何其他通讯安排,《强积金条例》通知仍将透过电子方式发送予注册用户;及(ii)相关核准受托人仍可按双方不时协定的通讯安排向注册用户发送非《强积金条例》通知。
1.2. 若指定电邮地址或指定流动电话号码(包括任何偏好设定)有任何变更,注册用户应通知本公司,以确保本公司于积金易平台上一直保存最新的纪录。变更通知应仅以本公司规定的方式作出,若变更通知透过积金易平台以外的方式作出,则注册用户应至少提前7日通知本公司任何有关变更。本公司将透过电子方式,在变更生效后尽快向注册用户确认本公司保存有关指定电邮地址及指定流动电话号码(包括任何偏好设定)的纪录。
2. 变更同意透过积金易平台接收《强积金条例》通知的状态
2.1. 注册用户可随时通过积金易平台变更同意透过积金易平台接收《强积金条例》通知的状态(即由「是」改为「否」,或由「否」改为「是」),任何该等变更将立即生效, 而无需本公司另行通知。
2.2. 若本公司没有得到注册用户就透过积金易平台接收《强积金条例》通知的同意,则无论注册用户就《强积金条例》通知与相关的核准受托人有任何其他通讯安排, 注册用户将会根据《强积金规例》第206(1)及206(1A)条以印本形式接收《强积金条例》通知。
2.3. 为免生疑问,任何同意状态的变更均不会(i)影响本公司继续按我们认为适当的任何电子方式向注册用户发送非《强积金条例》通知;及(ii)相关核准受托人仍可按双方不时协定的通讯安排向注册用户发送非《强积金条例》通知。
3. 替代送达方式
3.1. 倘若:
(a) 本公司得知未能透过电子方式向注册用户成功发送任何《强积金条例》通知, 而本公司在得知有关情况后60日内未能向注册用户取得有关指定电邮地址及/或指定流动电话号码的更新资料,或未能与注册用户解决有关问题;或
(b) 本公司接获关于注册用户身故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通知(如适用);
本公司将(i)根据《强积金规例》第206(1)及206(1A)条以印本形式向注册用户发送《强积金条例》通知;及(ii)按与《强积金条例》通知相同的方式,或我们经考虑有关情况及通知的性质后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向注册用户发送非《强积金条例》通知。
3.2. 倘若本公司确信清盘人(包括临时清盘人及其他具类似职能的人士)已获委任对注册用户进行清盘或解散,则注册用户就透过积金易平台接收《强积金条例》通知给予的同意将视为已被撤销,而本公司将根据清盘人提供的联络方式,以印本形式向注册用户发送《强积金条例》通知及非《强积金条例》通知。
4. 《强积金条例》通知及非《强积金条例》通知可供查阅的期限
4.1. 透过积金易平台发出的《强积金条例》通知及非《强积金条例》通知可于发出日期起计7年内在积金易平台上查阅。透过积金易平台以外的电子方式发出的非《强积金条例》通知于发送后不会再次提供,建议注册用户保存该等非《强积金条例》通知的纪录,以供日后参考。
5. 其他事项
5.1. 如本条款及细则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或歧义,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5.2. 本公司可不时及在未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通过于eMPF.org.hk/tncecomm/sc上载最新版本,对本条款及细则作出修订。本公司可透过我们合理地决定的方式通知注册用户有关本条款及细则的修订,但无论有否任何通知,注册用户继续使用计划管理服务,即表示其已接受经修订的本条款及细则。
如对本条款及细则有任何疑问,请发送电子邮件至enquiry@support.empf.org.hk 联络积金易客户服务电邮。
最后修订日期:12/0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