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電子方式接收通知、文件及其他通訊的條款及細則

以電子方式接收通知、文件及其他通訊的條款及細則

 

以下 條款及細則(「本條款及細則」)由積金易平台有限公司(「本公司」或「我們」)制定,就送達通知、文件及其他通訊相關事宜,適用於注冊用戶(定義見下文)。

 

就本條款及細則而言:

(a)          「核準受托人」具有《強積金條例》第2條給予該詞的相同涵義;

 

(b)          「公司獲授權人」就非個人注冊用戶而言,指不時獲注冊用戶授權,代表其處理所有關於積金易平台或於積金易平台上辦理的事宜,並在積金易平台上被標識為「公司獲授權人」的人士;

 

(c)           「指定電郵地址」指注冊用戶不時向本公司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用於與積金易平台相關的事宜;

 

(d)          「指定流動電話號碼」指注冊用戶不時向本公司提供的流動電話號碼,用於與積金易平台相關的事宜;

 

(e)          「電子方式」就《強積金條例》通知而言,指積金易平台,或就非《強積金條例》通知而言,指積金易平台及/或發送至指定電郵地址或指定流動電話號碼的電子郵件或短訊;

 

(f)           「積金易平台」指注冊用戶可透過互聯網、流動應用程式及其他電子裝置或途徑,登入使用不時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就提供計劃管理服務而維持的數碼平台及基礎設施;

 

(g)          「強積金計劃」 具有《強積金條例》第2條給予「注冊計劃」一詞的相同涵意;

 

(h)          「《強積金條例》」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

 

(i)            「《強積金條例》通知」指任何為施行《強積金條例》而不時給予注冊用戶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如若由本公司發出,則可能以本公司的身分或代表任何核準受托人發出;

 

(j)           「非《強積金條例》通知」指任何並非屬於《強積金條例》通知的通知、文件或其他通訊,如若由本公司發出,則可能以本公司的身分或代表任何核準受托人發出;

 

(k)          「 參與雇主」 具有《強積金條例》第2條給予該詞的相同涵意;

 

(l)            「人士」指任何個人、商號、公司、公共機構和團體(不論是法人或非法人),並包括該人士的遺產代理人或清盤人,以及就該人士而委任其他類似的人士;

 

(m)         「注冊用戶」指任何現正或曾經參與任何由本公司管理的強積金計劃,並已注冊使用積金易平台的人士(不論是參與雇主或計劃成員);

 

(n)          「《強積金規例》」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香港法例第485A章);

 

(o)          「計劃管理服務」指本公司根據《強積金條例》 第19K(1)(b)條所提供的計劃管理服務, 以便利強積金計劃的核準受托人履行其計劃管理職能;

 

(p)          「 計劃成員」 具有《強積金條例》第2條給予該詞的相同涵意;

 

(q)          若注冊用戶並非個人,對注冊用戶的提述應理解為透過公司獲授權人代表該注冊用戶行事;及

 

(r)           表示單數的詞語包含覆數,反之亦然;以及表示一種性別的詞語包含所有其他性別。

 

1. 同意透過積金易平台接收《強積金條例》通知

 

1.1.         注冊使用積金易平台並同意透過電子方式接收《強積金條例》通知,即表示注冊用戶確認並同意:

 

(a)          除下文第3段適用的情況外, 本公司將僅透過電子方式向注冊用戶發出所有《強積金條例》通知及非《強積金條例》通知;

 

(b)          但凡於積金易平台上有任何《強積金條例》通知可供查閱時,本公司將透過發送至指定電郵地址或指定流動電話號碼的電子郵件或短訊,告知注冊用戶。為此,本公司將依循注冊用戶不時指定的任何「偏好通訊方式」行事,並僅在本公司認為不能透過該偏好通訊方式成功發送通知的情況下使用另一個通訊方式;

 

(c)           本公司將透過我們認為適當的任何電子方式,直接向注冊用戶發送任何非《強積金條例》通知;

 

(d)          上文第(a)至(c)分段的安排同樣適用於注冊用戶不時持有並由本公司管理的強積金計劃下所有強積金帳戶;

 

(e)          上文第(a)至(c)分段的安排取代注冊用戶與其強積金計劃的核準受托人不時就《強積金條例》通知及非《強積金條例》通知而協定的任何通訊安排,因此(i)除非根據下文第2段不給予有關同意,否則即使注冊用戶與相關核準受托人不時協定任何其他通訊安排,《強積金條例》通知仍將透過電子方式發送予注冊用戶;及(ii)相關核準受托人仍可按雙方不時協定的通訊安排向注冊用戶發送非《強積金條例》通知。

 

1.2.         若指定電郵地址或指定流動電話號碼(包括任何偏好設定)有任何變更,注冊用戶應通知本公司,以確保本公司於積金易平台上一直保存最新的紀錄。變更通知應僅以本公司規定的方式作出,若變更通知透過積金易平台以外的方式作出,則注冊用戶應至少提前7日通知本公司任何有關變更。本公司將透過電子方式,在變更生效後盡快向注冊用戶確認本公司保存有關指定電郵地址及指定流動電話號碼(包括任何偏好設定)的紀錄。

 

2. 變更同意透過積金易平台接收《強積金條例》通知的狀態

 

2.1.         注冊用戶可隨時通過積金易平台變更同意透過積金易平台接收《強積金條例》通知的狀態(即由「是」改為「否」,或由「否」改為「是」),任何該等變更將立即生效, 而無需本公司另行通知。

 

2.2.         若本公司沒有得到注冊用戶就透過積金易平台接收《強積金條例》通知的同意,則無論注冊用戶就《強積金條例》通知與相關的核準受托人有任何其他通訊安排, 注冊用戶將會根據《強積金規例》第206(1)及206(1A)條以印本形式接收《強積金條例》通知。

 

2.3.         為免生疑問,任何同意狀態的變更均不會(i)影響本公司繼續按我們認為適當的任何電子方式向注冊用戶發送非《強積金條例》通知;及(ii)相關核準受托人仍可按雙方不時協定的通訊安排向注冊用戶發送非《強積金條例》通知。

 

3. 替代送達方式

 

3.1.         倘若:

 

(a)          本公司得知未能透過電子方式向注冊用戶成功發送任何《強積金條例》通知, 而本公司在得知有關情況後60日內未能向注冊用戶取得有關指定電郵地址及/或指定流動電話號碼的更新資料,或未能與注冊用戶解決有關問題;或

 

(b)          本公司接獲關於注冊用戶身故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通知(如適用);

 

本公司將(i)根據《強積金規例》第206(1)及206(1A)條以印本形式向注冊用戶發送《強積金條例》通知;及(ii)按與《強積金條例》通知相同的方式,或我們經考慮有關情況及通知的性質後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向注冊用戶發送非《強積金條例》通知。

 

3.2.         倘若本公司確信清盤人(包括臨時清盤人及其他具類似職能的人士)已獲委任對注冊用戶進行清盤或解散,則注冊用戶就透過積金易平台接收《強積金條例》通知給予的同意將視為已被撤銷,而本公司將根據清盤人提供的聯絡方式,以印本形式向注冊用戶發送《強積金條例》通知及非《強積金條例》通知。

 

4. 《強積金條例》通知及非《強積金條例》通知可供查閱的期限

 

4.1.         透過積金易平台發出的《強積金條例》通知及非《強積金條例》通知可於發出日期起計7年內在積金易平台上查閱。透過積金易平台以外的電子方式發出的非《強積金條例》通知於發送後不會再次提供,建議注冊用戶保存該等非《強積金條例》通知的紀錄,以供日後參考。

 

5. 其他事項

 

5.1.         如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或歧義,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5.2.         本公司可不時及在未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通過於eMPF.org.hk/tncecomm/sc上載最新版本,對本條款及細則作出修訂。本公司可透過我們合理地決定的方式通知注冊用戶有關本條款及細則的修訂,但無論有否任何通知,注冊用戶繼續使用計劃管理服務,即表示其已接受經修訂的本條款及細則。

 

如對本條款及細則有任何疑問,請發送電子郵件至enquiry@support.empf.org.hk 聯絡積金易客戶服務電郵。

 

最後修訂日期:12/0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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